实证主义犯罪学起始于1876年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的出版。龙 勃罗梭断言存在着天生的犯罪人。他认为“天生犯罪人”是具有隔代遗传和 病理关系物质性特征的人,是本性生而为恶者,他们的犯罪是自然的,不可 避免的。因此,任何社会预防及心理预防对“天生犯罪人”不起作用。其弟 子菲利通过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提出了犯罪饱和理论,但他并没有得出“犯罪 是不可预防的”结论。相反,他指出,犯罪是可预防的,“犯罪的差额是由物 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决定的。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立法者可以改 变自然环境及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的影响,控制很大一部分犯罪,并减少相 当一部分犯罪”。〔1〕菲利认为,一个人或许有天生的犯罪倾向,但他如果处 在良好的环境之中,就有可能到死也不违反任何刑法条文及道德信条。由 于刑事古典学派将预防犯罪的手段主要局限于刑罚方法,主要是通过法律 进行威吓,因而预防犯罪只不过是纸上谈兵。菲利认为,为了社会防卫的目 的,必须求助于最有效的替代手段。龙勃罗梭在其晚年的著作中,吸收了菲 利关于刑罚替代物的思想,指出:今日只知道遏制犯罪,实为未足,必须设法 防止犯罪之发生。我们即使不能制止犯罪,亦可寻出减少犯罪原因的方法, 即刑罚替代物。菲利具体论述了刑罚替代物的一些设想,例如:在经济领 域,通过自由贸易,防止饥荒,减少侵犯财产的犯罪;在政治领域,通过协调 政府和民族的愿望来预防暗杀、叛乱等政治犯罪;在教育领域,书本教育可 以使某些明显的诈骗更困难,传播法律知识可以降低作为偶犯特征的缺乏 远见的程度方面起到很大作用。通过上述菲利的预防犯罪措施,可以发现, 在一定程度上,他所表达的是期望通过提高人们的被害意识及法律意识来 减少犯罪机会并遏制人们犯罪动机的产生的心理预防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