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片的结尾,当收到幸存的犹太人送给他的金戒指,上有希伯来文:拯救一个人,就是拯救一个世界,辛德勒先生情绪坍塌,一向以来以为自己已经做的很好的正义胜利感也败给了无力和沮丧,他指着自己的车,表示那能和歌德军官换10个人,又指向自己的胸针,表示那能换2个人,甚至更多。他泪流满面,抱怨自己的不够发奋,没能赚更多的钱,以至于他能拯救的犹太人才区区1100多人。那一幕,着实让我动容。在倾家荡产并且就要踏上流亡之路前,辛德勒先生最后彻底展示他伟大的一面,我肯定,他对于所有无辜的人类都有着宏大的爱。那一刻,居然好想哭。真正伟大的人从来不以自己的功绩而自傲,却还在检讨自己的不足引为罪孽。事实上,正如戒指上的箴言,辛德勒先生正是那段最黑暗岁月里的那道最亮的光。辛德勒的名单上的每个名字,则是生命的份量!
辛德勒的名单观后感(5):
对于国外的书和名著,说实话我是不大爱看的,可能是中西方的文化差异吧,读国外的书总感觉很难读懂甚至还有点枯燥无趣。老师说读不懂是很正常的,想要读懂就要先读懂国外的圣经,对此我只能投降。都说音乐是无国界的,我坚信好的书籍也是,国外也有很多的名人值得我们学习和敬仰的。
还记得一年前,老师带我们看了一部电影《辛德勒的名单》。三个多小时的片子看完后,给了我深深的思考。此刻想起来都会觉得心痛,而且再也不想看第二遍。这是一部深刻揭露德国纳粹屠杀犹太人恐怖罪行的电影,影片以一种记录片的黑白色的形式展示了二战那段真实的历史。对于我这样的学生,多了对这种战争年代的体会,那就是战争能把人类最丑陋的一面抖落出来,但也能见到人闪亮期望的一面,天够黑的时候,人就能看到星星,的确是真理。法西斯的疯狂杀戮和辛特勒这个追逐利益的商人挥尽财产救下被迫害的犹太人构成整片的比较线索。整个影片让我有哭的冲动是最后辛特勒在逃亡时悲恸的说:"我还能够救下更多的人…让我很难明白的是,为何人类要分种族互相迫害,比杀动物还冷酷?
喜爱辛特勒对权力的定义:什么是权力?权力不是能够定人死罪,有潜质赦免拯救必死的人,才算是权力!真的很感谢辛德勒,从辛德勒在挥舞棍棒、疯狂扫射的冲锋队和被驱赶的犹太人之间看见了一个穿行于暴行和屠杀而几乎未受到伤害的穿红衣服的小女孩,而当小女孩再次出现时,她已经是运尸车上的一具尸体。辛德勒的内心受到极大的震动,我们同样也是。不仅仅仅小女孩的穿着是本电影少有的彩色,更重要的是它让我看到了有一种叫人性的光芒正在悄悄的燃烧,这也许是辛德勒为放下利益救迫害的犹太人转折点。
辛德勒的名单上的名字是生命,而不是亡灵。就像影片中所说的那样:"这不是一份普通的名单,这名单是生命。每一个名字都是用巨额的金钱换来的,辛德勒舍弃了自己很多很多的东西,保护了一群生命,一个民族!
我在看完这部电影的时候,曾设想如果我是辛德勒我是否会那么伟大,如果我是戈特,我是否会那样残暴,但由于人性的怯懦,我不曾也不敢设想如果我是当时的一名犹太人我会怎样,我会怎样生存,怎样死去。我宁愿做任何人,而不愿意是他们,正因他们的惨烈正因我的懦弱。因此我在当时很可能也只是一个茫然无知的旁观者。
这部电影最大的特点不是要教育我们什么,而是有一种让人警惕的东西。它所警告的不是人的某些习惯,不是人的某些品行,而是人的人性。我也不想拿出电影中某一个犹太人的悲惨命运来博得人们的感叹,从而同意我的说法,正因就某一个犹太人来说,没有另一个无辜的人更就应被虐杀。
当应对焚尸炉、毒气室、与犹太人惊惧疑问的眼睛的时候,你永远不能无动于衷。
辛德勒的名单观后感(6):
看完《辛德勒的名单》,眼泪又一次不住的落下,尽管不是第一次看,但是仍然有种揪心的感觉。看着喻示犹太人悲惨命运的黑白画面,听着夹杂在犹太儿童清澈无比的圣歌歌声极其不协调的枪声,整个影片默默地展示着那段哀伤的过往。个性是那个红衣小女孩懵懂地穿行于人群,与再次出此刻运尸车上的比较更是让人悲伤。犹太民族遭遇的是一段阴暗的历史。在希特勒的领导下的第三帝国期间,根据粗略统计,约600万犹太人、数千万其他人正因希特勒的种族灭绝政策而被杀。每次读到那段历史,我读有种莫名的恐惧。但是这种恐惧却并非来自于大规模屠杀本身,而是屠杀是在极其有秩序的组织之下进行的,尽管屠杀对于人类来说确是恐怖的梦魇。不仅仅仅屠杀是流水线作业式的,就连从区分犹太人到送入集中营的所有程序都是国家机器高效率运转的结果。而最悲哀的是,每张把犹太人送进死亡工厂的证件都有法官的许可。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纳粹时期的司法机关都无法摆脱助纣为虐这一污点。正因纳粹所有残酷对待犹太人的法律都是在司法机关的运作中得以顺利的执行。也许有人会辩解到,正因德国法官所受到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严格训练,因此只能依照法律严格执行,哪怕有违本性。但是真实中的德国法院却经常跨越制定法的界限适用法律,如1939年4月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判处仅看了一德国少女一眼的犹太画商马克斯构成“进行侮辱和当众伤害”罪,其侮辱仅由看了一眼构成,远远超越了其司法依据《保护德国血统和德国荣誉法》里对于侮辱的界定。也许还会有人辩解说,在纳粹的思想宣传下无法辨别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恶法,更无法拒绝适用违背正义的法律,正因没有一个足以使其忽视自身可能遭受迫害的危险,义无反顾进行公正审判的环境。无可否认在很多时候确实是形势比人强,不得已而为违心之举。然而这个理由能够用于普通的德国人,却无力抹去司法的污点。的确,当时架构于优生学基础上的纳粹法学理论对于屠杀有着充分的理由,但是作为正义守护者的司法机关却忘记了最重要的一点——对于人类个体的尊重,这一法律的终级价值目标。在强权之下,也许无法拒绝不正义之法,却至少能够逃避,至少能够选取不一样流合污。明明知道纳粹进行
的是屠杀,却仍然助纣为虐,这比直接杀人者更加恶劣。无论有着怎样冠冕堂皇的理由,即使是作为执法者在执行实实在在的法律,依然最终要为此承担职责,理解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