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数为 5,505,352 股,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实施了 313,01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8年 6月 27日注销,注销完毕后,公司 2017年限制性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变更为 5,192,342股。
2、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8 月 31日,上市流通数量为 2,600,789 股。上述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192,342 股变更为 2,591,553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发布的《欧派家居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不影响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责,努力实现股东权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章、第七章内容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刘辉青等 33人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91,903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4.18 元/股。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事项提请5
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刘辉青等 33 人已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91,903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不影响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刘辉青等共计 3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或个人绩效考核评级等原因,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或者全部解锁条件,本次回购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