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内容:供暖糾紛的特點及其産生的原因
調查時間:××年8月29日—××年9月23
調查地點:齊齊哈爾市鐵鋒區人民法院民三庭
調查方式:資料彙總調查目的:因城市供暖而産生的糾紛越演越烈,供暖糾紛案件大幅激增,成爲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增長最爲迅速的一類,法院實習調查報告。供暖作爲一項社會公用事業,維持着城市功能的正常咿D,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關系到社會的穩定。由于供暖糾紛涉及面廣,影響面大,一旦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所以要想妥善處理該類糾紛,還必須對現有的法律、法規、規章進一步完善,建立一個适應社會發展的供暖模式。因此,通過對供暖糾紛的特點及産生的原因的調查分析,來解決供暖領域尚存在的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的缺位的問題。
調查結果:在實習期間我有針對性的對在齊齊哈爾市鐵鋒區法院辦理的供暖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了資料彙總:××年鐵鋒區法院共受理供暖糾紛案件132件;××年上升爲206件,增幅56.1%;××年更猛增到398件,與上年同期相比增幅93.2%,與××年相比增幅高達129%。近三年來,供暖合同糾紛案件成倍增長,我認爲供暖糾紛案件激增現象的産生包括下面六個方面的原因:
一、因房地産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導緻業主拒交供暖費。近年來,大批住宅小區建成使用,房地産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因利益不同存在多種矛盾,業主因此而拒交供暖費的現象非常普遍。
二、業主個人因下崗、失業等客觀經濟原因而無力支付取暖費,從而造成拖欠,調查報告《法院實習調查報告》。下崗工人、失業人員等社會低收入人群因經濟拮據無力承擔取暖費、而被供暖單位告上法庭,這類情況約占供暖糾紛案件的80%。
三、供暖單位供暖質量不合格導緻用戶拒交取暖費。例如住戶室内溫度不達标,沒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溫度标準、時間标準,所以用戶拒交取暖費。此類案件比重很大。
四、用熱單位無力支付供暖費引發糾紛。根據相關規定,供暖費原則上由單位負擔,除非采暖人沒有單位。随着供暖費成本的逐年上升,單位的采暖費用負擔越來越大,有相當一部分用熱單位由于改制、重組,職工下崗、分流,以及企業破産等變化因素,出現了無人交費,無力交費或者不願意交費的現象,造成供熱企業收費困難,緻使供熱單位被欠費拖累的難以爲繼。
五、用熱方未及時變更供暖協議引發糾紛。這種情況主要包括三種因素。其一,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熱單位對供暖費的承擔方式也随之進行了改革。用熱單位與職工約定,職工承擔一部分供暖費用,或是将供暖費用直接發放給職工個人,由個人直接交納供暖費,單位不再負擔該項費用。但是用熱單位卻未曾對原供熱協議中供暖費的承擔條款作出相應變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熱協議的一方相對人,仍應對供暖費承擔付款義務。其二,有些單位與供暖方簽訂供暖協議後,部分職工用戶與該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或調離本單位,而單位沒有及時與供暖方就職工供暖費的支付方式等條款進行變更或解除,當供暖單位收取供暖費用時,又拒絕爲該部分職工支付供暖費,從而産生糾紛。其三,有些單位職工購買了單位房屋的産權,但是未及時通知供暖單位變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職工不知交納,所在單位誤以爲職工已經交納,而供暖單位等待用暖單位交納的脫節現象。六、整體串聯供暖體系使得不需集體供暖的用戶失去選擇權,導緻部分用戶拒交供暖費。目前的整體串聯供暖體系,调查报告。供暖作为一项社会公用事业,维持着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由于供暖纠纷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要想妥善处理该类纠纷,还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的供暖模式。因此,通过对供暖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的调查分析,来解决供暖领域尚存在的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的缺位的问题。
调查结果:在实习期间我有针对性的对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办理的供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资料汇总:××年铁锋区法院共受理供暖纠纷案件132件;××年上升为206件,增幅56.1%;××年更猛增到398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93.2%,与××年相比增幅高达129%。近三年来,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成倍增长,我认为供暖纠纷案件激增现象的产生包括下面六个方面的原因:
一、因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导致业主拒交供暖费。近年来,大批住宅小区建成使用,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利益不同存在多种矛盾,业主因此而拒交供暖费的现象非常普遍。
二、业主个人因下岗、失业等客观经济原因而无力支付取暖费,从而造成拖欠,调查报告《法院实习调查报告》。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人群因经济拮据无力承担取暖费、而被供暖单位告上法庭,这类情况约占供暖纠纷案件的80%。
三、供暖单位供暖质量不合格导致用户拒交取暖费。例如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没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时间标准,所以用户拒交取暖费。此类案件比重很大。
四、用热单位无力支付供暖费引发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随着供暖费成本的逐年上升,单位的采暖费用负担越来越大,有相当一部分用热单位由于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分流,以及企业破产等变化因素,出现了无人交费,无力交费或者不愿意交费的现象,造成供热企业收费困难,致使供热单位被欠费拖累的难以为继。
五、用热方未及时变更供暖协议引发纠纷。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因素。其一,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热单位对供暖费的承担方式也随之进行了改革。用热单位与职工约定,职工承担一部分供暖费用,或是将供暖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个人直接交纳供暖费,单位不再负担该项费用。但是用热单位却未曾对原供热协议中供暖费的承担条款作出相应变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热协议的一方相对人,仍应对供暖费承担付款义务。其二,有些单位与供暖方签订供暖协议后,部分职工用户与该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或调离本单位,而单位没有及时与供暖方就职工供暖费的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当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用时,又拒绝为该部分职工支付供暖费,从而产生纠纷。其三,有些单位职工购买了单位房屋的产权,但是未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变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职工不知交纳,所在单位误以为职工已经交纳,而供暖单位等待用暖单位交纳的脱节现象。六、整体串联供暖体系使得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失去选择权,导致部分用户拒交供暖费。目前的整体串联供暖体系,在技术上无法满足用户自愿选择的要求,在供暖费用较高的情况下,部分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以拒交供暖费的方式表示抗拒,从而引发纠纷。因此,供暖方只有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从而也就使得供暖费纠纷的案件大量涌现。因供暖合同具有连续性的特点,而一次诉讼或追讨只能解决之前拖欠的费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下一个供暖季到来时往往会再次产生新的大量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