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虽然对失败的户口制度不再以美言修饰,对土地制度却裹以底线轮,拒绝彻底抛弃。根据十九大决议,土地的三权分置被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所谓三权分置,指在保持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其成员可以凭着成员身份自动拥有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并有权在承包期内将经营权向非集体成员或公司转包。概括而言,三权分置的设想在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合法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理论其实没有什么新意。早在1980年代后期,政府就提倡土地向种地能手流转,因而在政策层面上,已经允许进城打工的农民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包给村里农户。外出打工的农户事实上也是这样作的。决策者当时的期望是,进城农民会归还土地,集体可让土地向种地能手集中。四十年后看,这个政策失败了。理由很简单。既然凭集体成员身份能免费获得土地,为何放弃土地承包权?于是留下老弱病残妇,承包土地。同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主动归还土地者得不到任何补偿,又有谁进城后会自动将土地归还集体?
早已失败的土地制度想用底线论重作包装,结果可想而知,一定使阿喀琉斯之踵更为脆弱。由于以下理由,这一设想无法构成符合市场理念,并能实际操作的新土地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代经济学的结论互不相容;和宪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违反党关于集体化必须自愿的原则;违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无法切断土地和人口的联系,因而阻止土地的有效利用。显然,推行这套土地制度,并不能化解阿喀琉斯之踵。
首先,土地集体所有作为三权分置的底线,违反了要素应该借用一切所有制的形式,在自由流动中获得最佳的组合,以达到最大增值这一经济学原理。城市经济部门允许私有资本和私有企业的存在,并受宪法保护。为何在农村就不允许农户拥有农业生产的最基本生产资料?将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底线,也违反宪法规定。根据宪法(第10,12和17条),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受宪法保护。根据这些规定,农民集体和任何一个大家族一样,有权内部解决财产的处置,乃至分家,政府无权干预。如果集体之间愿意重新配置各自的土地,以便提高生产效率,应该有权自由买卖各自土地,只要没有改变农用,政府无权禁止。现行宪法以便规定集体不准自由买卖土地(第10条),同时自称保护集体财产(第12条和17条),自相矛盾。集体无权自由买卖土地,又如何产生农地的真实价格?没有农地真实价格,又如何让市场决定性地配置农地?这不是叶公好龙,并违反18届3中全会《决定》的核心内容吗?
现有农村集体的地界形成于公社时期。公社的无效性不但早被证实,为农民厌恶和抛弃,也为经济学研究所反复证明。既然无效,公社及其各级生产组织(原来的大队和小队,现在的行政村和自然村)形成的地界为何会有效呢?理由何在?如果某个农业集体生产无效,领导滥权,成员希望带着包产到户所分的土地退出,另组新的集体,甚至单干,从效率和公正的角度,有理由禁止这种自愿的决定吗?禁止的经济学根据在那里?党的自愿原则在那里?三权分置的理论却先验地规定,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是底线,理由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