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生产力最发达的城市,也因生产力太低,全民所有作为生产关系过于超前,必须退回去的理由,将50万家国营企业私有化了。那么,在生产力最为落后的农村,为何必须维持土地公有?难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对农村地区不适用?对农民要特别加以歧视?况且,中国的耕地只占领土的很小部分,即使农地私有了,土地所有还是以公有为主,有担心的必要吗?还是担心如何尽早化解阿喀琉斯之踵吧?
宪法第10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才可以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补偿。城市化应该是个内生过程,是要素向某些地理空间自由集中和组合的结果。除市场失灵的理由,公共用地由政府完成配置,其他的土地配置理应通过市场完成。基于宪法第17条,在未涉及公共利益的场合,农民集体应该有权直接支配自己的土地,自由向市场提供,购者可以是政府,开发商,甚至私人,取决于何者出价更高。为何集体土地只能出售给国家?这不是对农民资产的肆意掠夺,助长国家垄断,加速国进民退?
土地按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城市用地,和其他用地三大类(例如国家公园,军事用地等)。每一大类又可分出成千上万种用途。土地配置的核心问题是确定不同用途的土地之间的正确比例和根据需求不断转换其已有用途。这只有通过自由买卖才能实现。现行土地制度却偏偏不准自由买卖。农地的配置凭集体成员的身份。农地有转为城市用地之必要的场合,又由政府根据区划制度单方面决定。这样一来,最活跃的土地(农地和城市用地)都由政府一手垄断和配置,土地市场如何发育?土地配置如何符合效率和公正的原则?四十年来,正是在这种土地和区划制度下,中国经济日益依赖阿喀琉斯之踵才得勉强站立。由于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比例严重失调,才有商住地价和房价的腾贵,使民众购买力日益枯竭。同时许多工业园区的土地和厂房大量空置,成为鬼城和空城。城中村则人满为患,农民工妻离子散。两下对比,触目惊心。这种低下的公正和效率反衬出现行土地制度的弊端和区划制度导致不同用途的土地比例的严重失调。
归根结底,三权分置理论未能解决现行土地制度的核心困境:农村人口不断变动与土地产权需要相对稳定之间的内在冲突。既然集体成员根据身份获得承包权和经营权,对每个农户来说,最优配置必然是留下老弱病残和留守儿童。这种非市场的配置,对个体农户来说是最优抉择,对整个民族却是最次抉择,使中国最稀缺的要素的使用效率低下,使土地要素市场无法发育,使挤出效应丧失,使得现代家庭农场无法稳定扩大。在这种情况下,三农问题必然迟迟得不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迟迟无法消解。如果说,1980年代的二权分置设计引出了今日严峻的三农问题。和二权分置没有本质区别的三权分置的设计为何就能根本扭转三农问题的发展趋势呢?继续推动这种并无新意的三权分置设计,是对18届3中全会《决定》的大倒退,必定继续延误中国三农问题的尽快解决。
显然,通过三权分置的设想不但从理论上经不起推敲,实践中也是弊病累累。只要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能改变,不能重组,只要土地承包权的获得凭身份和地域,即使在每个村子内部形成土地市场,必然只是土围子式的割裂市场,无法形成全国统一,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由于每个地方的集体组织数目有限,供地受到种种限制,收购者依旧为政府一家,这种供需格局必然形成政府寡头垄断。难怪中国最富的企业家大多是地产商,最大的贪官大多涉及土地腐败。